数据要素收益的市场确定

2022-04-21 eNet&Ciweek/姜奇平

收益的确定,不光是资源配置问题,也是利益分配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三种方法确定数据要素的收益。彼此存在矛盾,需要平衡把握。三者关系需要由具体的制度设计、规则设计决定,没有一定之规。

一、数据要素分配制度的构成

如图1所示:由三角形构成数据要素分配制度的微观层(代表一次分配),由外圈构成分配的宏观层(代表二次分配),中间虚线圈表示技术层(代表技术路线选择对分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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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数据要素分配制度的拓扑图

在微观层,生产函数的三要素:数据要素,资本要素,劳动要素(略掉与数据同方向的技术以及土地)。数据要素对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影响呈中性,当微观主体内部选择专用模式利用数据要素时,则分配趋向资本-数据利益一体化(扩大贫富差距);选择共享模式利用数据要素时,则分配趋向劳动数据一体化(缩小贫富差距)。

在技术层,一国选择自动化(产业化)作为产业主导方向,则数据要素趋向扩大贫富差距(因为机器替代劳动),美国奥巴马时期开始出现这一现象;选择多样化(服务化)作为产业主导方向,则数据要素趋向缩小贫富差距(因为范围经济将创造更多劳动机会与多样化红利)。

在宏观层,无论技术取向如何,商业选择如何,一旦出现分配极化扩大,再分配都将给数据要素发出缩小贫富差距方向的信号和压力(如要求更多承担平台社会责任,对公共目标进行转移支付等)。

综合考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数据要素的收益,并据此进行分配。

二、按效率原则,基于生产率确定商业收益

可以分别按共享与非共享两种方式区分商业收益;按有偿共享原则确定收益,符合共享发展与共同富裕原则。

第一种边际收益的确定方法,是雇佣制条件下的收益确定法,是传统方法。

在工业化,即雇佣劳动条件下(包括社会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数据要素收益主要取决于要素的拥有者。

理论根据是,产权(所有权)由拥有权(狭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用益物权等构成。其中,收益权仅为拥有者的权利。劳动作为要素,只获得劳动力价值(工资),不具有财产收益权,即,不享有数据要素的收益权。

第二种边际收益的确定方法,是共享经济条件下的收益确定法。

按照共享经济两权分离规则(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如实行合伙制、链群合约等非雇佣制的条件下),数据要素的收益权,分别归在所有权与使用权项下,即所有者的收益权与使用者的收益权,二者通过合约(如海尔链群合约)确定,目前中美市场行情为三七分成。

例如:在苹果商城模式中,按生产资料共享使用效果分成,二者比例为三七,平台得30%,APPs得70%。分成即分享剩余。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

其中不同要素收益比重的确定,主要取决于风险与收益的相对关系,即,高风险对应高收益(承担高风险者,获得高比例分成);低风险对应低收益(承担低风险者,获得低比例分成)。但由于命题2原因,低比例分成者(平台)收益的绝对值往往高于分散的高比例分成者。

两种方法目前都盛行于市场之中,二者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参与收益分配(指剩余分配),按有偿共享原则确定收益,更加符合共享发展与共同富裕原则,便对劳动者有特殊要求,不能当懒汉,必须发挥创造潜力,且承担风险(主要是时间付出,但不要求财产损失,因为破产时,所破之产为平台所有)。政策应注意引导劳动者创业,少依靠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多共享平台数据要素。

三、按公平原则,基于权利确定分配收益

当数据要素通过竞争获得资源份额超过某一比例,而明显减少竞争者与消费者的选择机会时,通过干预手段(包括价格管制、反垄断、税收调节等),重新分配与确定收益比例,有利于按公平原则分配资源份额,保证市场主体权利平等。

这是当前兴起于拜登政府,受到欧盟积极响应的新布兰代斯学派的主张。

反垄断的学理基础一直是芝加哥学派,其核心特征是不反对垄断状态,而反垄断行为。套在互联网平台上就是,不反对平台的大,但反对与大有关的不法行为。

如今互联网平台之大,在中美同时引起了监管者的警惕。中国把反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作为主要财经工作之一。美国总统拜登宣称“以伯克法官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思想作为反垄断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借此迅速进入美国决策中心。

新布兰代斯学派摒弃了反垄断行为而不反对大的芝加哥学派立场,认为反垄断的目标不应该只是单纯的经济效率,认为某些垄断的结构(“大”)本身会带来损害公平竞争的威胁。具体来说,就是让人们(包括平台竞争者与最终消费者)失去选择的权利。一直就对平台之大不满的欧盟,在《数字市场法》里马上采用了新布兰代斯学派的两个核心概念“守门人”与“自我优待”,认为平台会利用大本身僭越公共利益。

新布兰代斯学派代表人物莉娜·汗在引起轰动的《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一文中指出:将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挂钩,定义为短期的价格效应——不足以捕获现代经济中市场势力的结构平台可以利用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企业信息,削弱竞争对手。她主张:通过改革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反竞争的特点包括加强应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以及严格限制可能被企业用于反竞争目的的纵向整合。我们应该用立足于维护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框架,来替代消费者福利框架。

新布兰代斯学派将收益分配的重心,从分配结果(掠夺性定价往往会增加消费者福利),转向分配机会(从大而不倒,转向因小而美)。

中国可以借鉴新布兰代斯学派关于机会公平的收益分配思想,但应防止因此在与美国平台差距尚大时削弱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国际竞争力,并防止少数中小企业利用政府寻租(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干扰市场正常竞争)。

四、按公共原则,基于宏观均衡确定公共收益

当数据要素的租金盈余引致社会贫富差距显著扩大时,基于宏观均衡原因,可以采用包括税赋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治理。

确定数据要素的收益,还应考虑公共收益,即国家财政权益。尤其是当提供数据要素的平台租金盈余大到引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时,出于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理由,可以考虑包括平台税在内的特殊税赋政策,从宏观经济全局进行私人资本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收益再分配。

新布兰代斯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巴里·林恩在《新垄断资本主义》中认为平台建立了“私人税收体系”。欧美目前正展开对“苹果税”的司法辩论。

建议我国对苹果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重点区分其中双边市场与平台业态关系,区分外部品牌(包括实体品牌)与平台内品牌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从中合理剥离出涉及公共收益的部分,与保护平台企业产权、互联网营商环境及国际竞争力等因素相平衡后,综合考虑确定宏观利益再分配的相关税收与企业转移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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