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和11个州对谷歌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谷歌在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内的非法垄断。这也是上世纪美国政府起诉微软以来,规模最大的反垄断诉讼案。针对互联网巨型平台发起垄断诉讼,中国应该跟,还是不跟?我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持慎重态度。
一直以来,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上,欧洲一直充当积极推动者,反垄断的对象指向的主要是现有的互联网巨头(主要在美国和中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虽也曾调查谷歌是否 “滥用权力”,但在2013年最终决定,不提起诉讼。在中国,2014年,打到最高法院的3Q大战,以腾讯胜诉告终,自此中国迎来了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黄金期。欧、美、中的立场是相对鲜明的。
当前,美国为什么会在反垄断态度上出现反复?这与美国党派政治的短期性变化有关。一方面,共和党在台上的特朗普更加青睐铁锈带,而对高科技企业相对不如克林顿、奥巴马时期那么友好;另一方面,本来比较支持高科技企业的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加速左转的一股势力,向欧洲观点(比较偏好福利)靠近,这使美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总的来说对美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这两种情况在中国都不存在。自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平台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得越来越清楚,支持平台发展已成为各项政策中体现出来的共识。美国打压华为,激起中国从上到下支持高科技自主创新的一致声音,也形成了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只会微调,不会也不需要出现像美国这样戏剧性的大调整。
在美国,反垄断调查除了谷歌外,接下来苹果、亚马逊和脸书等公司也在后续名单之上。都打光了,美国就会步欧洲后尘(欧洲一个世界级的互联网平台都没有)。我们管不了美国的事情,他愿意瞎折腾就瞎折腾。我们甚至可以“助一臂之力”,在中国也“配合”开展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但有一点头脑应清醒:中国自己的互联网平台,是网络强国的宝贵财富,我们自毁不得。不仅如此,当前,我们应树立两点新的认识:
第一,在反垄断问题上,要坚持保护创新的原则不动摇,而且应进一步强调支持与保护基础性创新。在反垄断法修法讨论中,有大学学者提出,创新与反垄断矛盾,建议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中,拿掉创新这个原则。这是千万使不得的。不仅不应拿掉创新,而且应该加一条,要支持与保护基础性创新。华为事件说明,一个国家没有基础性创新,只有小不点的创新,整个“创新驱动”事业,就会被美国卡脖子。而当前只有大的平台,具有基础性创新能力。熊彼特就非常强调大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绝不应该因为反垄断,反掉一个国家的基础创新主体,从而使创新本身“巴尔干化”(细碎化)。
第二,反垄断应在共享发展理念下坚持正确的公平观,而且从机会公平角度加强认识。有人可能疑惑,平台企业做得那么大,是否对中小企业不公平?其实,平台赖以为生的通用性资产本身,就提供了一种以有偿共享为尺度的公平。这就是平台通过向生态伙伴提供数字化生产资料的复用,降低了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门槛,从而提高了全社会的机会公平。欧洲和美国民主党左翼离开机会公平搞福利,为了这个而反垄断,是不值得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