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字经济创造的不同于抽象交换价值的新价值,我们可以从附加值这个概念基础上概括。把附加值从工业经济中的附属性价值,“扶正”为数字经济中的主导价值。将数字经济的独特价值,定位在增加值基础上的附加值。
有别于增加值的附加值
附加值(Added Value )是附加价值的简称,是经济主体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是在产品的原有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过程中的有效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即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新价值。创新是提高附加值的根本途径。
附加值原本指附加在原有价值中的新价值。附加一词,有附和加两义,既表明了它的附属地位,同时表明了“新增加”这层含义。
我们将附加值从增加值这个概念中区分出来。附加值是一种增加值,但增加值这个一般,不等于附加值这个特殊。附加值是创新带来的新的增加值,它创造的是新的价值。而增加值,不特指创新带来的价值(异质价值),增加的价值可以是通过重复带来的价值(例如通过自动化制造活动,进行同质产品的量的叠加)。
我们把增加值理解为生产价值,即拉卡(A.W.Rucker)指出的:“生产价值(Production Value)是因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所附加于原材料上增加的价值,也就是由总销售额减掉原材料费、动力费、消耗品费后得到的附加值数值。”这在微观上大致对应张伯仑的生产成本,是在同质性成本基础上通过制造、加工所新增的价值。在中观上对应产业化(专业化)的价值。当我们承认创新是提高附加值的根本途径时,已明确了这种附加值是新价值这一点,而增加值所涉及的生产价值,不能认为是熊彼特语义中的新价值。
而把附加值的含义,固定在创造新价值这一点上,以此与一般的增加值区别开。雷曼(M.R.Lehman)采取“加法”对附加值进行定义,把附加值称为“创造价值” (Created Value)。这大致可以对应张伯仑说的销售成本,它是差异化价值,“附加”在边际生产成本之上,构成垄断竞争定价。在中观上对应服务化带来的溢价。
我们可以用新增加的价值同原有价值的相对关系,来区分创造增加值与创造附加值的不同。创造增加值,与创造附加值相同之处在于,都新增加了价值;但不同在于,增加值所增加的价值,不一是新价值,而可以是与原有价值同质的(也可以是不同质的)的价值,而附加值所增加的价值,与原有的价值是不同质的,因此在质上是新的,创造的是“新”价值。
为了有效进行工业经济价值与数字经济价值的区分,我们不赞同把所有价值的新增,都称为附加值。而只把附加值理解为附加在价值(产品价值、生产价值)上的新价值(服务价值,如设计、品牌、维护等活动新增的价值)。
新增的“新”价值
我们设定,附加值仅指在产品价值之上新增的“新的”——特指新质——价值,例如制造业服务化的价值,或微观上制造产品附加服务后新增的价值(这是附加值的标准所指)。附加值创造的价值,是与新质使用价值对应的“交换价值”,因此是具体交换价值。
在交换价值上打引号,是因为,一方面我们认为这种附加值,与同质交换价值一样,可以表现为价格,是可以用一般等价物形式表示量值的具体交换价值(但不是指使用价值意义上的具体价值);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它有别于与抽象价值对应的交换价值(抽象交换价值),而是一种异质性价值意义上的具体交换价值,如果与抽象交换价值,表示在同一个价格(如附加了服务的产品的总价格)之中,它在均衡水平一定会表现为原有价格的一个溢价,也就是说,它的价格结构是抽象交换价值(MC)+具体交换价值(AC-MC)。
进行这种严格区分后,增加值与附加值的含义,进一步在均衡价格水平显示出区别。增加值假定的是,在一个标准的新古典条件下均衡价格的价值构成,它是零经济利润的;而附加值之所以称为附加,确定的所指是在零经济利润的均衡价格水平上增加。否则,附加是相对什么,是加在什么之上,就不清楚了。增加值,固然也有口头所说“附加”这种语义,但那只是指相对于不生产(不制造)——从而没有创造出价值增量——而言。而作为严格经济学术语的附加值,对应的应该是在原有生产活动(如制造活动)带来价值增量的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带来不同(质)价值增量(如制造业服务化活动新增的价值增量)的活动。
附加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
当以附加值(更高的具体交换价值)为主导价值时,交换价值(抽象交换价值)就成为一种基础价值。二者性质有别,但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从性质上讲,交换价值是工具理性价值,它的前提假设是经济人理性。对应的人的阶段,是人的发展。对应的哲学概念,是作为手段的人(通过把人作为手段,以实现人的目的)。而附加值是人的目的价值(即意义),它的前提假设是人的价值,对应人的阶段,是人的自我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对应的哲学概念,是作为目的的人(“人是目的”,“以人为本”)。
交换价值与附加值,都可以转化为价格,前者构成均衡定价的边际定价部分(主要决定均衡中的数量、规模),后者构成均衡定价中的溢价,或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主要通过质的不同来决定价格)。没有交换价值,谈不上附加值(好比没有一楼就没有二楼),没有附加值,交换价值可能缺乏意义(如有钱但不快乐)。
交换价值和附加值同时作为交换价值(一种抽象、一种具体),这时可以把附加值理解为是一种交换价值的溢价。不过,它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是,附加值通过改变交换价值的价值“浓度”的方式,也就是说,以改变创造价值的劳动时间的相对尺度(类似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相对关系变化尺度)的方式,改变它们共同相对于交换价值的比例。看上去这好像,质量、创新和体验这三个方面构成附加值的因素,可以像货币通胀或紧缩那样,改变一般等价物的实际价值量一样。比如,从体验方面说,钱与快乐的关系,在高收入条件下(生存发展需求得到满足后),为了获得同样的快乐,有人愿意付出比低收入的人更高的价钱,好像在快乐面前,钱变得贬值了一样;同样,从创新方面说,钱与快乐的关系,在人满足了生存发展之后,更看中工作能否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潜力,而相对宁可赚取少一点的工资。在扩展费雪方程中,我们用MV=BH定量这种关系。B是指信息价值量,H是信息价格水平。M是货币价值量,V是货币价格水平。
我们可以从均衡角度更精确地刻画这种关系,设附加值为目标函数,交换价值为约束条件,一个经济的价格结构呈现这样的规律:如果附加值极大化,代表快乐最大化,或潜力释放最大化,而交换价值代表付出的代价,只有二者达到最优,人生才可以达到最优。这时的人的假设已从经济理性极大化,即交换价值极大化,变为了人是目的这一点最大化。但这时的目的不是主观目的,而要与付出相权衡。如果设交换价值最大化,而缺乏附加值约束,人的目的约束,就会出现有钱不快乐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