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性质

2020-06-08 eNet&Ciweek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第一次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作为市场化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提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当前,明确企业数据资产的产权性质,事关数字经济制度建设的全局和根本。

由于新型要素形态还在培育之中,它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是全新的。对于破题来说,议题设置本身就值得研究。数据在这里,已不仅是产品,而是要素。那么接下来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一类是市场商品层面的问题,研究数据作为要素产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比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中心从事的活动。这类问题,本质上与个人数据的交易一样,属于等价交换问题。另一类是企业资本层面的问题。研究数据作为要素本身,在企业中作为投入品的产权问题,不是等价交换问题,而涉及剩余的创造与分配。前一类问题是基础性的,其中有一些还没有搞得很清楚,如数据权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后一类问题是关键性的,其中有一些,包括企业数据问题,通用性资产问题,有可能构成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基础,是更重要的问题。现在研究的人很少,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就是初期研究的重点。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问题,显然不只是做买卖的问题,更涉及资本层面的制度建设问题。下面就围绕完善产权性质,重点谈谈这个方面。

一、建立企业数据的产权规则

《通知》中区分了三类不同主体的数据,“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这里分了三类数据,政府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但在研究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研究数据的论文中,90%以上都是在研究个人数据(1,941篇),而研究企业数据的不到10%(147篇),真正研究企业数据产权的,只有不到10篇。从主题词可以看出,人们研究数据的兴趣,不在要素上,而只在商品上。

为了适应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的形势,建议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研究,而不要一窝蜂只研究个人数据产权。这不仅是因为政府倡导,也是实践需要。近两年来各种官司纷起,在缺乏相关法律和行规情况下,行业出现种种乱象,企业数据产权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数据生产要素,如果把企业关心的产权问题抛到一边,就容易脱离现实。

企业数据是指由企业行为(包括采集、加工、整理等服务增值行为)而产生的数据。企业数据不同于个人数据的产权问题,具体来说包括: 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对其投入资本和劳动,收集、加工、整理的数据享有何种财产权益,企业在个人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及数据平台等财产权益受何种法律保护,以及企业通过开放数据接口方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何种授权原则等。

从互联网实践中遇到的矛盾来看,企业数据中因要素权属不明而易引起纷争的,一是企业关系数据,如头像系统、昵称系统、特定用户关系、特定好友关系、形式化的用户列表等等;二是聚合数据,如“用户画像”,企业数据挖掘形成的新数据;三是平台企业关系链数据。平台以非结构化形式、固定格式存储的昵称、头像,及社交群关系链、通讯录。在实践乱象背后,需要从理论上认识问题出在哪里。核心是,数据要素作为资本,具有较强社会属性,属于社会资本。这种产权性质,没有根据数据性质加以明确。传统观念往往认为社会资本不是资本,助长了随便掠取、打劫、甚至共产别的企业的数据要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保护得多(但也不充分),而对企业数据的保护极为薄弱,不利于中美数据企业发展壮大。中国现在没有老师,需要自己摸索完善数据产权的道路。

二、探索通用性资产的制度机制

第二大类被研究忽略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是通用性资产问题。如果说,企业数据作为数据资产,是数据企业的资产。通用性资产,则是非数据企业的资产,是数据孪生资产,即,以数据作为资产存在形式,具有与实体资产相同或相近功能,可以作为要素投入(如固定资产投资)并多次复用的资产。举例来说,虚拟铺店和柜台,就具有通用性资产的性质,第一,数字属性,它不以实体商业地产形式存在,而以数据代码和程序运行方式存在;第二,孪生属性,它具有实体店铺和柜台的功能,因此可以进行功能替代,例如网上购书与实体购书主要功能可以相互替代(好像孪生兄弟);第三,复用属性,以往要素投入,都是把一份货币资本转化为一份生产资料进行投入,通用性资产则可以把一份货币资本转化为多份生产资料进行投入,这就大大减少了实体的固定资产投入。

发改委、中央网信办“上云用数赋智”行动计划,提出“通用性资产”概念,包括“中台”、“通用软件”、“数字孪生的解决方案”、“数字化生产资料”等数据要素,指出其特征在于“通过平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中小企业多次复用”。

要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实体要素不可“多次复用”,数据要素可以“多次复用”,这就是产权上最大的区别。如果说,专用性资产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权基础(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命名者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得出的结论),那么通用性资产(general purpose assets,也是威廉姆森提出的概念)会不会构成新的经济制度的产权基础,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不是就理论谈理论,就学术谈学术,最终是要指导实践的,要“大力发展共享经济”、“支持企业通过开放分享资源”、鼓励“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建立共享平台”。指导实践也不是终点,还要在中国特色实践基础上,形成道路,用来完善我们的经济制度。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由技术意义上的通用(数据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GPT),是否可能引致制度意义上的共享(指有偿共享,而不是在市场机制外提供公共品),使共享发展从理念落地为制度,并使这种制度在制度竞争中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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