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创新体系化

2019-11-18 eNet&Ciweek

10月21日,我在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研究院成立大会上,做了一个主旨发言,主题就是将创新体系化。主张将创新作为新范式,在经济学中加以体系化,在企业理论中加以体系化,在技术产业发展中加以体系化。

将创新作为新范式,在经济学中加以体系化,这是当前的经济学还没来得及做到的。从创新角度看,经济学是一门论证创新不经济的学科,现在要把它变成一门论证创新经济的学科。这意味着一些框架性的调整。创新经济不经济,从理论经济学核心带看,主要是判断差异化经济不经济(因为创新的根本特征是创造差异化),包括均衡不均衡,最优不最优的问题。现有的标准结论是认为无差异经济,包括均衡点无差异(P=MC),最优点无差异(P=MC=ACmin);而差异化在需求方(体验方面)经济,供给方(即创新方面)不经济,表现为差异化可以符合均衡(P=AC),但不符合最优(认为只是短期现象,长期要收敛于最低平均成本)。我则在会上提出,将创新体系化的经济学,关键在于将拉姆齐定价当作广义最优,即新常态。

从研究实践看,这种理论体系的转向,有三个方面的现有理论支持,一是新凯恩斯主义新张伯仑模型理论,包括斯蒂格里茨、克鲁格曼与罗默均衡、研发理论的支持;二是熊彼特二代理论均衡理论的支持;三是行为经济学理论,如卡尼曼理论的支持。未来突破方向在于从规模经济转向范围经济,使创新理论从生产者中心理论、政府干预理论,转向消费者中心理论、市场理论。

将创新作为新范式,在企业理论中加以体系化,这是当前的企业理论还没来得及做到的。从创新角度看,企业理论是一套论证资本家获得会计利润的逻辑,现在要把它变成论证企业家获得经济利润(熊彼特“剩余”)的逻辑。我在会上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家,不光是经理人,也可以是劳动者,如创客与小微主。反映资本的拥有权与知识的控制权(如创始人投票权)合作的双重投票权制度,以及分红(“买”的剩余)与分成(“租”的剩余)并重的合约理论,将改变现代产权制度的底层逻辑(拥有权决定全部剩余的逻辑)。

从实践看,香港的资本市场摆脱英国金融规则体系,转向双重投票权,加强对创新者(创始人)的保护,正为企业家转向提供资本的制度基础;互联网创新、创业实践(如海尔模式),正提供企业家转向的管理基础。

将创新作为新范式,在技术产业发展中加以体系化。这是当前的技术产业发展中还没来得及做到的。从创新角度看,现有技术和技术产业发展的逻辑,是物质投入驱动的产业化逻辑(增产逻辑),未来要把它变为创新驱动的服务化逻辑(增收逻辑)。切入点是在技术与产业发展中,嵌入“物质驱动+创新驱动”二元视角,将创新驱动加入进去,加以体系化。在技术上嵌入,就是区分专业化效率与多样化效率(创新效率);在产业上嵌入,就是区分产业化与服务化(创新的产业化)。

从实践看,以服务业比重超过50%为转折点,中国经济在一二三产的产业化基础上,正向一二三产的服务化方向,进行供给侧战略调整,加之由信息技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共同构成的数字经济在经济体中比重的显著上升,包括中国互联网在全球的崛起与领先发展,都为创新的经济体系化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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