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017-12-22 eNet&Ciweek

总编-1_副本.jpg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在网上经商以工商登记为通则,不工商登记为例外,这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意为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如果登记,则可以转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关于自然人要不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争论由来已久。可以说,中国电子商务是伴随这一争议一路长大的。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曾实行网店新规,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该规定一经发布,引起各方激烈反应,很多专家批评《意见》使“中国电子商务退步十年”。北京受此规定冲击,新增网商一度锐减到零。2008年8月20日 ,《互联网周刊》发表封面文章《解咒“网店新规”》,对该规定给予严厉批评。网店新规最后在反对声中不得不搁浅。

随后,经国家工商总局与市场参与者协商,做出了自然人可以在提供自己的实名认证以后在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的制度设计。体现在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就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而奠定了中国电子商务大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审稿变自然人不工商登记为通则,工商登记为例外,为自然人工商登记为通则,不工商登记为例外。我国电子商务的关键制度设计一夜回到十年前。

此举恐波及上千万人。主要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电子商务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大学生,农村人口和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呢?东北女大学生杜婷婷就是一个例子,她上大学主要靠月收入400元的母亲供养,为了减轻母亲负担,她希望从事电子商务,但整个大学期间,她始终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有经营场所等门槛。杜婷婷直到大学毕业后,才实现了工商登记的梦想。要求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等于把近千万像杜婷婷这样的穷人挡在了电子商务大门之外。

新时代提倡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共享经济。对互联网来说,共享可以拆成共有、分用来理解。自然人使用互联网这个资源维持生活,门槛应下降为零,才符合共享发展的要求,也才符合灵活就业的趋势。长期以来,在实体空间,自然人经商,尚不强制要求转为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到网上经商,反而要迈过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高的工商登记门槛。这不利于弱势群体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不利于底层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梦想。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单纯从法律本身讲,电子商务法也要与这个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以免引起不应有的混乱。

您对本文或本站有任何意见,请在下方提交,谢谢!

投稿信箱:tougao@ciwee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