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登记或动摇电子商务发展基石

2017-02-07 eNet&Ciweek

目前公开征求意见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十二款要求自然人普遍进行工商登记,将对中国电子商务产生战略性的不利影响,并对促进就业和双创的方针造成冲击。建议取消草案中自然人工商登记条款,改回到49号令和60号令的规定,即自然人到平台实名认证,降低自然人进入电子商务门槛。同时加强对冒充自然人非法经营的精准监管。

自然人网店准入,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成功的最主要的制度设计之一。这一制度的核心,表现在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就是自然人以平台实名认证为通则,工商登记为例外。

阿里巴巴总裁金建杭认为:“自然人网店准入是伟大创新”、“最关键的突破”,把这一制度创新之于中国信息经济崛起的作用,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制度创新对英美工业经济崛起的作用相提并论。自然人网店准入是协同治理、社会契约的结果。金建杭曾说:“七年前国家工商总局、阿里和很多市场参与者做了面向未来的制度设计,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人可以提供自己的实名认证以后在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

草案第十二条直接动摇了这一重要社会契约,改为以自然人工商登记为通则,不登记为例外。成为20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制度设计上最具颠覆性的改变。一旦政府治理与主要企业在这一根本问题上不能形成共识,由此产生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令业界担忧。

受草案第十二条影响,70%到85%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需要从目前不登记状态,转为登记状态,提高了自然人进入门槛,如果实施中允许“进入个人民宅”“取证执法”,还将构成对自然人权利的限制;工商部门不仅管生产(法人),还涉足生活(自然人),变成“工商+生活”行政管理,意味着行政权力的一次重大逆势扩张。工商登记不光是一个形式程序,它代表着中国国情下可意会的“一连串事件”。曹德旺为了避开这“一连串事件”而远走他乡,说明法人尚且有对制度不健全的真实顾虑,让自然人往这“一连串事件”里钻,不会有同样顾虑吗?自然人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影响将超过工商范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在是工商登记所不能承受之重。为此,需要宽松的政策环境。

有什么必要,需要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的政策进行这种颠覆式调整?如果仅仅是因为有人冒充自然人逃避政府监管和纳税义务,大可不必为了抓少数害群之马,把所有自然人的进入门槛整体提高。合理的对策,应定位于精准打击冒充自然人的少数不法之徒。

如果提高自然人门槛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规范市场秩序,问题稍微复杂一些。只能说,动机是好的,但方式却值得商榷,因为它最大缺点是会冤枉好人,漏掉坏人。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存在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小”模式,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的进入门槛为生;一种是“大”模式,以做大品牌为生。这两种模式都是中国的创新,都应得到鼓励。立法不应以对商业模式厚此薄彼的方式解决本质上属于治理的问题。

根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客观规律,向品牌化发展的模式,肯定更有“恒心”(诚信程度更高),且更符合电子商务自身转型升级包括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而面向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无恒产者)发展,打假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在同等打假努力下,效果肯定也要比前者差。但不能通过立法扼杀这种以降低进入门槛为生命线的模式,主要是因为不能因为拨污水而把孩子倒掉,何况需要平衡这种模式在促进就业、双创方面的得,与打假难度较大所失之间的关系。生产生活一体化是未来趋势,工商监管需要通过创新来适应。以行政许可准入此类旧办法去面对在家办公这种新事物,有违本不可挡的趋势潮流。

两全其美的办法不是没有,假当然要打,消费者当然要保护,市场秩序当然要维护,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打假的精准度,而不是提高自然人进入门槛。不能用“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过一个”的方式粗放解决问题。为杜绝冒充自然人经营,替代的办法是精细化监管,一是提高大数据打假水平,以提高打假的技术精准度;二是采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网店”的治理模式,提高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平台监管的作用,使自然人认证从实名精准到实人,加强工商与平台关于涉事自然人信息的共享,提高打假的社会效率;三是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例如借鉴北京等地经验,加强电商信誉平台体系建设,建立打假信息公示制度。从网店在意的信誉入手(而不是从网店不在意的罚款入手),真正形成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体现公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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