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本人新著《分享经济:垄断竞争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中“中国古代土地拥有与使用两权分离”中六小节中的两小节。从古代“使用而非拥有”(以租代买)的租佃制经验中,直接推断的分享经济趋势结论,为今年1月9日问世的下一代领潮者——小程序——的出现所印证。
按使用分配的收益形式:定额与分成
土地租佃制有三种收益形式,一是定额租佃制,二是分成租佃制,三是雇佣租佃制。其中,雇佣租佃制是指土地拥有者雇佣劳动力(雇农)经营,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农业工资,收成中,工资外的全部剩余归拥有者。这与资本雇佣制基本相同。由于分享经济中的使用,令使用者参与剩余分配,与雇佣制下劳动力拿工资非常不同,因此这里不讨论雇佣租佃制。
中国古代土地的租佃制中,北方与南方有所不同。由于北方自然灾害更烈,北方多实行分成租佃制,南方多实行定额租佃制。其中区别,一方面如王昉所指出:“定额制下佃农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从而激励效果更为显著,而与此相对应的,佃农完全承担产量波动的风险;但是分成制下风险由佃主和佃农共同分担。”
这与互联网分享经济的情况很相似。苹果商店模式之所以采取分成制,与APP的风险巨大,有直接关系。但土地分享与信息资源分享,又有很大区别,甚至风险机制是相反的。
土地分成的风险主要源于自然,如旱涝虫害等,由于租赁的是实体资源,无论是否有收成,收成有多少,使用者上交的租子(无论是实物还是货币)都不少。另一方面,土地一旦租出,它的使用价值就被排他性占用,而不再涉及其他机会成本(不再能同时挪作他用)。 因此,土地租佃分成是典型的按使用收费(而非按使用效果收费)。
互联网平台以租代买中的分成,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准确说是网络中个性化、差异化需求的不确定性。但由于租出使用的是虚拟资源(如虚拟平台和开发工具),租出后,以代码形式存在的虚拟资源还有其他使用机会(被其他APP开发者同时利用),其使用价值并非被排他性占用。因此,分成可以按使用效果收费(而非按使用收费)。
由此,我们可以隐约看出一个规律:分享经济采用定额制还是分成制,第一,与所租出的资源是否具有技术上的排他性有关,越是实体资源,越倾向定额;越是虚拟资源,越倾向分成;第二,与风险大小有关,风险越小,越倾向定额;风险越大,越倾向分成。
这第二条从拥有方角度看,与土地租佃在有些地方是相反的。当然,从使用者角度倒着看,只有土地使用的风险足够小,才会欢迎定额制;而在互联网分享经济按使用效果收费的模式下,使用效果不佳带来的交租的风险是被免除的(效果不佳可以不交费);只有使用效果好,才收费,其中的高收益(分成比例高)足以补偿高风险。最大的不同在于,使用者在分成制下,只承担自身风险(如自身时间精力和投入),而无须为生产资料使用承担风险(不为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买单)。
永佃制:使用权主导的所有权
中国租佃制发展到永佃制,使用权成为所有权中的主导因素。
分享经济与永佃制都是使用权主导的所有权,二者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分享经济未来向分成制方向演变的可能性大,还是向永佃制方向演变(意味着平台将去超额利润)可能性大呢?我们需要看看历史上的同类事件是怎么发生的。
永佃制是在定额租佃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清代以降尤为盛行。唐以后接连经历的都是较长的王朝,造成土地拥有者随王朝更迭频繁洗牌的情况变少,由土地拥有状况改变引致土地使用状况改变的调整也变少。要想缓解土地用养矛盾,保证佃农由短期行为转向长期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求土地使用权尽量稳定。在这一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断延长,由短租变成长租,最后发展为“不设期限”的永佃制。
永佃制的特点是在土地支配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中,使用者(佃农)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永佃制使地主失去了与土地的直接联系(access),使用权往往不随土地归属的变化而变化,“换东不换佃”;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也可以退佃,但不能进行使用权的流转。永佃制下的“使用而非拥有”,使用权成为所有权的中心,用定额制就可以固化双方的收益关系,此外支配权几乎已不能够决定使用权;同时,支配权可流转,使用权不可流转,变成“铁打的”使用,“流水的”拥有。
未来的分享经济会不会也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在去中心化、去平台化的APPs经济中,资源通过虚拟化、云化的方式完全共享,经济主体主要依靠点对点的拓扑网络配置资源,即用即取,即用即弃,平台支配权也被弱化。规制政策也许更加鼓励平台以定额而不是分成方式补偿固定成本投入,以避免可能引起两极分化的暴利的出现。
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在回避风险上,分成制有明显优势,为什么近代流行起来的反而是永佃制呢?
这里面既有技术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技术上的原因是,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农业经验的世代积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所提高,这使越来越多的佃农具有了抗御一定自然风险的能力,他们在制度选择上,从选择分成制向选择定额制转变。社会原因在于,与欧洲14世纪的情况不同,人多地少反而提高了使用者的谈判地位。原因是明清时期长江流域人口稠密,普遍推行一年两熟甚至三熟,人工养地相对于地力在土地价格决定中的份量加大,采用定额制及永佃制,更有利于获得剩余索取权。
由历史经验推断未来,我们不妨类推,分享经济以平台经济方式或者以非平台经济方式发展,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平台+APPs”的平台模式发展,可能更适合分成制;而以去平台化的APPs的生态模式发展,可能(至少其中的一支)最终会走向以使用权为中心的永佃制的方向。斯密曾讨论过类似情况,用税收机制来分析地租,为张五常所大加批判。但问题可能远较张五常囿于大陆法系的思维所想像的更复杂。值得注意的是,在历史上,土地拥有者在所有权重心向使用权转移过程中,曾出现食利化现象。今天这一幕还没有发生,但随着所有权重心向使用权转移,需要密切观察分享经济生态中固定成本提供者在创新者与食利者角色之间的转换。
通过永佃制看分享经济的后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资本的作用类似土地一样,在生产函数中成为一个定量时,就离永佃制不远了。因为它不再是生产力中的活跃因素,如果不遭遇毁灭式创新的颠覆,它的持有者(拥有者)最大可能将成为食利阶层,只享受一个社会平均利润率,而去掉早期的暴利。工业化兴起后,土地所有者逐渐变为食利阶层;信息化兴起后,资本所有者——如果不创新的话——逐渐变为食利阶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在过往生产要素拥有者食利化后,主要的收益将向代表更活跃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主体汇聚。以现在目力所及,有知识的自主劳动者最有可能成为这件事的最大获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