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政好

2016-08-24 eNet&Ciweek

网约车

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行业的评价,那就是:网约车新政好。我8月3日在北京大学朗润园“暂行办法”讨论会上,具体谈了八点好的理由,在此展开一谈: 第一,暂行办法是最大公约数的产物。 最大公约数是刘小明提出的,办法要形成共识,做到非常不容易。暂行办法让我想起了农村改革的1号文件。同样有那么多难题,那么多分歧,但信息化改革与农村改革一样,抓住主要矛盾,一切迎刃而解。主要矛盾是什么?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只要抓住增量,在做大蛋糕中分蛋糕,就不会陷入俄式、美式的困境。 这次共识能达成,我认为最主要归功于决策者当初确定的增量改革思路。在网约车问题上,与世界各国拖泥带水的磨叽劲形成鲜明反差,我们有可以快刀斩乱麻决断问题、解决难题的领导力。 第二,暂行办法最大亮点,明确了网约车合法地位。 在我看来,暂行办法全文其实就两字:允许。杜润生当年就这样教我读文件,说农村改革1号文件就两字“允许”。 为什么经过短短十个月,政策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与当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一样,经历了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伟大创造,与自上而下的正确决策结合的过程;这次比上次加了一样更势不可挡的力量——先进的信息生产力的作用。 什么打车难,什么份子钱,什么都不改才最难。十个月!我们已经好久没有感受到中国改革发展如此势如破竹的一幕。我真为生活在中国感到高兴,否则改出租车还要向天再借五百年。 第三,暂行办法有利于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各行各业发展具有普遍意义。 国家推进互联网+新业态的行动意志,在互联网+交通上,经历了一次严峻的考验。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互联网+交通看到曙光了,那些不肯与互联网加到一起去的X们,必须正视“残阳如血”。 长期以来,一听来自“互联网+X”中X部门制定的“新规”,互联网人头皮就发麻。这是先进生产力遇到落后的生产关系时,有理讲不清那种感觉。这回,把网约车单归一类管理,是一个只有中国人的聪明脑袋才想得出来的创造。私家车改头换面,就纳进去了;兼业的情况变通变通,也就过了。官员变得更实事求是,我们只会更尊重他。因此,我们不再叫它新规,而改叫新政,表明互联网人对正确政策的欢迎态度和努力配合。 第四,暂行办法指出网约车高品质、差异化的发展方向是高招。 我个人出于自己的某些行业判断,从第一天起就极力支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这个原则。这涉及增量的出口问题。没有这个出口,下场将是补贴休克。 我明确反对优步的商业模式,主要是我从它后台看不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希望。优步在中国活得已经超出我的“计划”,而多活的这段没有任何意义。我希望滴滴与他不一样,除了代步这个基础业务外,要在代步平台上,发展延伸到生活各方面的增值服务,以尽早替代价格竞争。最不希望价格战再打下去。 要我说,不等政府提倡,企业自己就要主动去实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不是为了政府,而是为了自己。在答记者问时,周其仁把最后一个关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问题转给我,让我答。我对那位记者说,价格补贴只是暂时现象。互联网有个规律,平台免费,增值收费。所有上市公司概莫能外。现在看到的是滴滴上市前,怎么能推断他上市后不推增值业务。我认为,“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只有通过增值业务才能实现。 第五,暂行办法顺应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治理趋势。 暂行办法赋予平台很大的管理权利,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 平台主体地位不明,是互联网平台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例如,在电子商务中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有关部门不是和平台一起打击假冒伪劣,而是把平台与假冒伪劣当作同一个主体来打击。这不符合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治理的方针。 平台企业与个体户不一样,具有社会企业特征。“社会”这两个字,就意味着社会责任。资本比政府更怕出事,他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定自愿性。如果把他有时看管不周,当作有意犯坏,就把本来可以调动的积极性伤害了。政府主要帮助平台按自己的“社会企业”定位做,就等于帮自己。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企业,可以形成合力治理市场失灵。 第六,暂行办法给予各地方政府实事求处理出租车与网约车关系的空间。 作为一个突出特色,暂行办法给了各地方政府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谈不上是权力下放,只是各地方情况千差万别,需要由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制定本地落地方案。下一步各地认清“互联网+”的大势所趋,沿着分享经济的方向调整出租车与网约车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对下一步地方政府的走势,学者有两类看法,一类以周汉华为代表,相信地方政府会走在网约车改革的前面。因为好处是非常明显的,网约车改革搞得好,打车的老百姓满意度就高,说明这个地方的执政水平高。而且从以往经验看,地方积极性一旦被调动起来,改革热情、改革活力都要高于自上而下统一布置。也有许多学者担心,上边不作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会不会成为网约车改革的阻力。 我的看法是,事物新陈代谢总有自己规律,有的地方陈年老酒积累得多一些,有的地方新生事物长得快一些,应该有所差别,但总的方向是要向前看的。7月27日刚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已明确了信息化的先导、驱动定位,地方政府恐怕不应在先导、驱动的方向朝哪边上犯错误。 第七,暂行办法有利于推动出租车改革。 这次与暂行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暂行办法有利于推动出租车改革,出租车改革也有利于推动约租车发展。一箭双雕。 据我所知,最初只是想搞出租车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的管理办法,与之并成一步走,是有人坚持后决定的。当时看来,这一步相当冒险,但事后看,这一步走对了。试想,如果没有网约车在旁刺激,要改出租车行业,谈何容易。当年要是没有包产到户在旁作比较,人民公社也不会一下就改过来。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以来,来自实践的网约车之汹涌,来自舆论的民意之汹涌(已不能简单用资本操纵来说明了),客观上为政府改革出租车行业的努力,助了一臂之力。改革有时需要天时、地利、人和,这一次,老百姓、互联网、商业、资本、学者、国家都想到一起去了。份子钱那点能量,就有点顶不住了。中国其它垄断事业的改革,何时能聚起这样的势,改革就不像多年来以为的那样难了。车不走,人一推不就走了吗。 第八,支持平台化发展,反映互联网+业态的要求。 我个人针对互联网多年发展,总结出“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理论。认为“平台自然垄断+增值应用完全竞争”是中国互联网关键成功经验。反平台自然垄断,是祸国殃民,不仅会赔上夫人(平台),还会折了兵(严重降低本可分摊固定成本的应用的竞争效率)。暂行办法删掉“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改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替子孙八辈,谢谢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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