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专利停止苹果销售的利弊

2016-07-15 eNet&Ciweek

6月17日,苹果股价暴跌,创下5周以来最大跌幅,并拖累科技股全盘。引发股价波动的信息是: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依据专利法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就此案反映的问题来说,我个人以为,对于在贸易与创新活动中运用专利政策的利弊,需慎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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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利100C的外观专利是在iPhone6上市前两个月才获得的。iPhone6一上市,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00C的轮廓和各部细节与市售产品都存在明显差异,驳回了苹果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日前,将北京知识产权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从上述事实来看,所涉及的外观专利在iPhone6上市前两个月才获得,不免引人联想。iPhone6推出前,各种谍照已满天飞。如果有人想用专利阻击苹果,通过诉讼获利,使出类似手法,也完全说得通。华为实际上就遇到过来自美国的类似的专利阻击。阻击者并不是真要把专利转化为产品,而是将专利作为一种阻击工具,甚至是一种非贸易壁垒加以运用。我不反对在贸易战中,将专利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来使用。有人对华为不仁,就怨不得有人对苹果不义。从这个角度,我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苹果请求,不觉意外,也觉得合理。这件事的走向,将主要取决于国家间贸易实力的博弈。 但同样逻辑并不适合国内。应把专利在国际贸易政策中的运用与国内法律中的运用分开。从国内法律运用上,应坚持专利保护创新的本色,不鼓励拿专利当牌打的做法。如果佰利用同样理由诉的是华为或小米,我会表示反对。 我持这样的立场,有历史经验和教训作为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演化史告诉我们,专利制度本身有鼓励创新与阻碍创新双重性。搞得不好,鼓励创新的初衷会异化为妨碍创新的恶果。从经验看,二者有一个区分,真正的创新者专注于专利的“用”的收益,而打劫创新的人专注于拿专利当“牌”来打的收益。 美国专利法前50年,鼓励创新的作用发挥比较突出;但随着专利流氓的出现,导致用专利支持创新不如用专利打劫创新的怪现象,而且愈演愈烈。典型事例是,作为创新旗帜有SCO,沦落为以打劫创新为业。究其原因,在于专利制度立法有偏,利益不对称,专利自证清白的成本远高于“栽脏陷害”的成本。据亚当·杰夫和乔希·勒纳根据调查的分析:大型(风险超过2500万美元)专利侵权诉讼的辩护成本大约为200万美元~450万美元。对于风险低于100万美元的案件来说,成本为30万美元~75万美元,或者大约为有争议金额的一半。例如标的才300万美元,但Infineon公司自证清白却花了800万美元。Rambus公司对他进行专利打劫时,受害者还不如直接奉上300万划算。到了后来,打击对象越来越集中到创新大户身上,终于引发众怒。2007年9月7日,美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Patent Reform Act),成为美国专利法55年来最全面的一次修正,才缓解了这个问题。 我国要避免重复美国的弯路。借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三方面的措施来平衡利益,一是建立“先申请制”,二是设立无效专利再审程序,三是降低赔偿金。此外,还要辅以两个方面的中国创新,一是引入专利调解机制;二是鼓励更先进的服务化机制(产品免费,按服务收费)。要避免把此案作为通则任意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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