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P2P金融监管

2015-10-12 eNet&Ciweek

当前,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出现跑路潮,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打击违法违规平台的风暴即将临近。我支持对P2P实行严厉监管。 据了解,截至2015年7月底 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031家,累计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达到895家,约占30%。在我手头看到的一份370家问题企业的名单中,跑路占132家,提现困难占117家,逾期提现占31家,其它提现问题20余家。 情况的严重程度已经同当年团购大战数千平台集中涌现,集中死亡有得一比。比团购倒闭潮更严重的是,团购平台倒闭,损失的主要是老板自己,投资打了水漂;而P2P平台出现提现问题,还会伤害广大拿出钱来的顾客,产生严重社会经济影响。 P2P网络借贷的学名叫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早在2014年4月,银监会已明确提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四条红线”,要求P2P平台必须把握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现在,我听到互联网业一种意见,对于资金托管是否应该全由银行来做,或者第三方支付也依然可以做这个业务,希望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协商。我一直以来反对以金融为中心搞互联网金融,当然个人意见更倾向于互联网行业不要去搞资金池。 对当前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出现跑路潮,人们大多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认识,而我换一个角度,从互联网业务本身发展角度谈谈对此的看法。 第一,P2P网络借贷已不是互联网业务 P2P网络借贷还是不是互联网业务?从业者还算不算互联网的人?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P2P网络借贷本来可以成为互联网业务,但从现实发展来看,它已越来越不象互联网业务。我认为互联网业务的核心是数据,这一行应算数据行。但现在搞的P2P网络借贷,更多应算金融业,而不是互联网业。这一行定位不清,是目前出问题以及出的问题的关键。非要把数据与信息中介做成资金池,在我眼里,就跟衍生金融业务混进中国互联网差不多。 这一行的从业者,也不象真正的互联网人。作为从来不做悲观预测的我,在《羊年中国互联网展望》一文中,第一次预言:“从眼下的浮躁气氛看(典型如浮躁得像团购的互联网金融大跃进),2015年的互联网又将注定是个尸横遍野的领域,因为像BAT当年那样认真做事的人太少了。”具体指的就是搞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所谓互联网金融的人。我经历了20年来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让我感到一种不安,这种不安只有团购热时才有过。就是这一行涌进的投机者、骗子,已经超过了真正的互联网人。多是挂着互联网羊头(互联网技术)卖狗肉的人。 第二,互联网金融已经变质 令人感到不安的另一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正在变质。按说互联网人应该本分一些,但从P2P网络借贷实际发生的问题看,一些真正做事的互联网人也在迷失。我认为,互联网人搞互联网金融,要有别于金融业的人。要发挥自己的长处。自己的长处在数据业务。当年OTT中,腾讯之所以取得优势,就是没有相信“互联网是电信增值业务”这一判断,坚持以数据为主业经营,坚持住了自性。相反,如果在电信基础业务中搅和,很容易迷失。 但在金融投机的狂热中,没有人爱听这样的劝告,都离开自己的根据地,争先恐后向别的行业跳。我认为,这对“互联网+”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如果互联网+X,不是互联网(数据)主导,就一定会迷失在X之中。仅仅有互联网技术,不算互联网。互联网要发挥自身主业优势,才能取得主动。 我正面看法还是在《2014中国互联网总结及2015年展望》中说的:“从互联网企业方面来说,如何通过信息透明化在化解金融风险承担社会经济责任,如何发挥数据业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仍在破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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