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OTT成为有色眼镜
2013-04-10
eNet&Ciweek
OTT不是个简单的技术概念,它正带上越来越浓的利益色彩。
OTT(越顶传球)原来只是描述事实的技术性概念,但在流传中慢慢变了味道,它开始成了价值性概念,暗示互联网企业不向运营商交买路钱,就直接越过电信运营商的势力范围,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高价值服务;而且因让民众少付费,而损害运营商利益。
从客观效果看,OTT这个概念正起着挑起双方矛盾,分裂电信业与互联网业的实际作用。近来关于谁是谁的“敌人”,谁要向谁收费之类消极消息满天飞就是反映。
OTT这个概念是从国际电信业叫起来的,既然OTT开始涉及ICT融合中的利益分配。它就应站在CT服务与IT服务之间中立地描述事实。当把OTT用于判断移动互联网全局时,要避免行业歧视。而不是仅站在CT角度,代表电信运营商利益角度看问题。
我们来分析一下OTT变味带来的问题。
如果中性描述事实,我以前一再说,移动互联网是ICT,既不是电信(CT),也不是互联网(IT),是两个产业的平等融合。但电信业总有一种声音说,互联网是电信增值业务。其行业歧视色彩表现在,这等于说, CT与IT不是平等地融合为ICT,而是一融合,IT基础业务自动消失,全行业成为(没有自身基础业务的)增值业务,投靠CT成为电信基础业务的小尾巴。这完全不符合国内外移动互联网发展中IT主导(如苹果、谷歌主导而非AT&T主导)的客观事实,它颠倒了事实。
OTT业务,是不是越顶创造的呢?我们来看事实真相。所谓的OTT,是三网融合中由于技术融合(三网共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业务融合现象。互联网确实借用到通信网,但已经以数据流量费的形式结清,互联网并未获得这部分收入;运营商也承认由于互联网带动了流量数据的增长,对他们业务发展和收入是一种促进。如果说这一部分没有争议的话,那么“越顶”所指收入,实际只剩下IT数据所得。这里的IT数据是相对于流量数据(CT数据)而言的,二者相当于加工与贸易的关系。实际上,互联网从所谓OTT业务中得到的主要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于流量数据经营(贸易增值),而是IT数据经营(加工增值)。OTT这个概念的要害就在于,它刻意向世人隐瞒互联网靠自身IT基础业务创造价值这个真相。
说互联网OTT业务加大了运营商的流量数据负担,却让运营商得不到其中收入。这种说法很有迷惑性。加大数据流量,无异于说加大了对CT方的需求,有更多的用户要给电信送流量费。谁会认为市场需求加大是一种负担?应提高带宽、加大供给,欢迎才是。实际上“负担”传达的意思是,把流量加大后贸易所得与加工所得,统统算给CT一方。觉得加工创造价值得了大头不公平。运营商自己发展类似飞信这样的业务,可以算诚实的做法(只要网络中立)。不诚实的做法,是对互联网的OTT业务进行歧视性收费。相当于高速公路对奔驰与夏利区别收费。结果只能让中国互联网企业更夏利化,拉大与美国竞争力的距离。
电信业与互联网业,合则两利,分则两伤。从分工合作角度看,运营商集中于低风险的流量数据业务,让互联网企业集中于高风险的增值数据业务,全产业链国际竞争力可以最大化。相反,为局部集团利益而限制新技术、新模式发展,一害国家,二害民众,最后会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