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60与百度争议的看法

2012-09-24 eNet&Ciweek

  近日360与百度的搜索引擎竞争事件引起了公众甚至政府的关注。工信部有关部门征求我意见时,我坦率谈了自己的看法。从政策和行业发展角度看,我认为问题的核心是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要不要遵守行业游戏规则问题。   robots协议是搜索行业的一种行业自律规则,它的约束力固然仅限于自律,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这不等于说,它背后反映的精神,没有法律基础。例如美国《电子隐私权法》就规定“将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其切实有效地授权或者拒绝他人采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规则有没有强制力,同它是不是规则并没有关系。遵守规则是要遵守公平竞争,不是没有强制力就可以不公平竞争。   我们可以把robots协议理解为客房的“请勿打扰”标志,服务人员不得以“更好服务”为借口,强行进入提供服务。因为这会损害三个主体的利益,一是消费者,未来人们更多把自己的数据存储在云端,涉及私有数据隐私安全,挂上“请勿打扰”,就不能硬闯;二是企业,企业网站后台的机密数据信息,应受到robots协议的保护。三是竞争中的服务者,如果离开robots协议的保护,服务网站、网站站长权利就会受到侵犯。robots协议执行中是否排他,不直接影响robots协议本身涉及的上述利益关系。当然,robots协议应该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   在这一事件中,我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该指南制订中,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参与,理应遵守。违反的原则包括:1、安全保障原则(防止未经授权检索、公开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2、合理处置原则(不采用非法、隐蔽、间接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在达到既定目标后不再继续处理个人信息)。3、知情同意原则(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处理个人信息)。此外,企业自有版权及所具有其他机构的版权授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随意抓取,会造成侵权,涉嫌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   现在的问题处理主要着眼于预防、避免3Q大战那样的事件重演。首先要明确规制的原则。我认为原则应是保障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与从业者正当权益。其次,要慎重运用规制手段。规制的顺序,应是市场优先,鼓励企业自律;市场失灵后,行业协会介入,行业规范;社会自律失灵后,政府介入,以政策法律形式规范,包括行政手段。鉴于robots协议的自律约束失灵,首先应向企业提示遵守协议。如果企业不接受,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出面,以他律方式进行协调,劝解。如果仍不起作用,为避免引起不良社会后果,可考虑政府出面,采取行政、法规手段进行强制制止。   为了避免搜索引擎行业出现恶性竞争,我建议加速行业规则和政策法规制订并抓紧实施。首先,要运用好现有政策法规。如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次,行业协会可针对搜索引擎制订具有他律效果的行业规章。第三,政府制订政策法规时,站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和个人信息开发和保护全局高度,将robots协议内容纳入具有强制力的条款中,并加强监管。   我认为以360的创新精神和技术实力,不用违反游戏规则,照样可以具有很强竞争力。搜索引擎的天地也大得很,十个百度都盛得下,犯不上去碰robot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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